司法院
按認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1 條、第 13 條所規定之銷售額,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 定之銷售額,概念並非相同。又管理費之徵收,係依法徵收之特別公課 ,只要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銷售額之要件者, 即應予以徵收,法律並未賦予執行機關得選擇課徵或不課徵之裁量權限 ,園區事業不得執其他科學園區未予徵收之作為,要求行政機關應為不 法平等之行政作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