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6 條安置榮民就養規定之意旨,係政府為 使身心障礙或年老無依且無工作能力者,能獲得安定生活,頤養天年所立 之規範。而國軍退除役官兵享有榮民權益係由上開條例直接規定賦予,並 非由退輔會作成行政處分所核給,其一旦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 判處徒刑確定者,即應依法永遠停止其就養權益,亦即當然發生永遠停止 權益之法律效果,權責機關乃逕行適用該規定,停止榮民權益之給付,並 毋庸另行作成廢止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