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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447-4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土地稅法 第 30-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 條
要  旨:
經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既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即不在
行政程序重開之列,以免法院判決之既判力與行政處分之存續力產生衡突
。故釋憲聲請人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後,如
經法院以再審判決駁回確定者,即不得另行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