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軍費生畢業任官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履行招生簡章所定之應服 滿現役最少年限之行政契約義務,自軍費生賠償辦法於 102 年 3 月 8 日修正發布生效日起,該軍費生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得以自己 名義對該軍費生行使此項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向管轄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此乃係因行政程序之便利及實際需要所致,並未變更債權 之同一性,亦未增加該軍費生在契約或法律以外所無之義務或限制,與法 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自得予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