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343-349 頁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第 2 項係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 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並且應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其中所指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應以訴訟事件所 涉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稱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