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 依其進用時之等級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其中所規定得以年資併採計服務年資之規定,應於離職、退休、撫卹、資 遣等情況下,始足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