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予以撤銷或 變更,將發生形式確定力。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行政程序 法第 128 條規定者,雖得依該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但若經行政 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得依再審 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