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法上之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 131 條第 2 項規定,因時效完成而 當然消滅。故縱給付義務人未主張請求時效作為防禦方法,惟因公法上時 效非抗辯權,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是否時效已完成而當然消滅。又行政 程序法並未就消滅時效如何起算,以及有無中斷時效之適用加以規定,故 應依法理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時效相關規定;而依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