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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75-27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7 條
公司法 第 21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公路法 第 1、47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3、22、50、6 條
要  旨:
法律規定陳述意見程序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得知行為人之意見。原處
分作成前,主管機關雖未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然倘行為人已自行主動以
陳述意見書等書面向被上訴人陳述意見時,即難謂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