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46-149 頁
文化資產保存法賦予主管機關職權發動指定古蹟審議程序,並不限於由建 造物所有人申請為之,又縱使建造物所有人於審議程序進行後撤回其申請 ,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