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乃地方自治事項,由縣(市)政 府自行負責達成,只有縣(市)政府始有權為縣(市)都市計畫之發布及 實施,而為其主管機關。至於核定權之目的,乃在確保縣(市)政府自治 權能之合法行使,核定處分縱有違法,所侵害者仍係地方自治權此等公益 ,無從容認一般人民逕對之主張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