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455-459 頁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無締結行政契約,自應以兩造有無簽訂書面以為斷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行政契約,方可不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而從雙方 往來文件查知是否已就補償事宜確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認定是否已具備 書面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