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涉及扣繳義務時,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而非該「營利事業」 。是公司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給付交易人授權金時,係由公司之代表 人為扣繳義務人,則公司自交易人所收受之稅款,即係由公司代表人履行 法定扣繳義務,並完成報繳所代扣之稅款,與公司無涉。因而公司並非授 權金之扣繳義務人,縱代扣之稅款有問題,其提起訴訟主張依公法上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或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返還或代位請 求返還系爭代扣繳稅款,亦因當事人不適格,而應駁回其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