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74-376 頁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發生,是原先因公法上原因而給付金錢或其他可分物, 嗣該公法上原因消滅,原給付即喪失正當性基礎,當事人間於是產生不適 法的損益狀態,此時原給付之一方即得向原受領利益之一方請求返還原給 付,以調整上述不適法之損益狀態。而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指涉對象在 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不及於侵益型不當得利。對此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 適用範圍,不以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515 號解釋 規範所及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