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456-459 頁
既成道路之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多年,其受利益者為通行之社會大眾,並 非公路主管機關。公路主管機關本於權限,雖得對系爭既成道路為必要之 改善與養護,但並未因此受有利益。從而,土地所有權人所主張之公法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