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50 頁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可知,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為其義務,苟 其證據可依職權調查確認其證據憑信性未予調查,即有違法律。當事人僅 提出照片為證,雖照片因科技限制無法清晰呈現墓碑文字,然仍得勘驗確 認其上所載文字。另原審審理中未傳訊證人即認定其證明不可採,非僅未 調查證據且未踐行證人調查程序,顯違反行政訴訟法人證調查之證據法規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