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111-118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係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 間經過後,具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 之處分者為限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 更之;其所指之發生新事實,應非僅限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發生之事實。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