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之聘任關係,雖為行政契約,惟公立學校教師因具
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決議通過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係該公立
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教師如認該解聘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而欲否認該處分之合法性,原應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始正確
,無從以其一己主觀之見解,不依有關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撤銷,而認其所
提本件確認聘約關係存在訴訟,即足影響原處分效力繼續存在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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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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