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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6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60-16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8、159、54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7 條
要 旨:
主管機關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而指定古蹟時,無庸舉行聽證程序,縱有 召開所謂「公聽會」,亦非聽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