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惟不得以未成為原確定判決基 礎之事實為前提,而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又原確定判決之論述 ,如係抽象之判決傍論,而非原確定判決主文所由生之理由,即非屬確定 判決拘束力範圍,亦不得以該論述而認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