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68-169 頁
送達證書僅於有證明之必要時,始應作成之,若有證據證明應受送達人確 已收受應受送達之文書者,縱被告機關未能提出送達證書,亦不得任意否 認送達之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