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39-142 頁
產品非屬藥物亦非醫療器材,然廣告標示改善睡眠品質、促進血液循環等 文字,均屬改善、減輕、治療或影響人類的生理機能,復載有醫療器材許 可證等字眼,客觀上已有暗示或影射產品具有醫療效能,而足以使消費者 誤認產品屬於具有醫療效能的醫療器材,係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非藥物 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按同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 得裁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