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458-472 頁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固有繳納差額地價之義 務,惟需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逾 期未繳納者,再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取 得執行名義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主管機關於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 令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依行為時農地重劃條 例相關法規規定,應屬觀念通知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