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自行檢定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係依度量衡法第 22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自不得逾越母法度量衡法之規定,亦即不得逕 為廢止自行檢定許可。是以度量衡之型式認證認可縱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撤 銷或廢止後而自行檢定,其效果亦僅為「視為未經檢定」,而非「廢止自 行檢定許可」,是以倘機關並未廢止型式認證認可證書,依舉重以明輕之 法理,自不能逕為廢止自行檢定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