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71-173 頁
土地登記機關就土地登記之申請,依法審查後登載於登記簿上,發生不動 產物權創設、變動或消滅之效果,無須另為執行之行為,核其性質為形成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