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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2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11-3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0、117、128、7 條
人民團體法 第 58 條
要  旨:
行政處分如屬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者,相對人嗣後如
對之再事爭執,法院並無審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