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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99-80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50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1、2、30、33、47 條
要  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有關製造廠商之標示得以總公司或
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規定,係就一般情形所為之規範。倘主管機關針對
個別之特殊狀況而另為公告或函示時,如該公告或函示無違母法規定之意
旨者,自應依該公告或函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