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係在防止廠商以偽造之 文件矇混通過招標機關之檢驗,致影響採購品質。故只要有偽造、變造履 約相關文件之行為,而有影響採購品質之可能或危險,即該當構成要件, 不以肇致危險之結果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因此,未為選點取樣,卻仍配合 在試驗報告上簽認合格,其不實之監造行為,使行政機關誤認其依約履行 ,即有致生危害行安全之危險可能,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