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為人涉有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違章行為,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將違章事實及法令依據記載 於原處分,核已符合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至於採取土石之數量 ,行為人於刑事偵查程式已可知悉採取土石之數量,並未對相關測量結 果提出異議,行為人既已知採取土石數量,則處分書尚無欠缺明確之違 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