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七)40-43 頁
人民於法律所定之補償以外,並無請求加給補償之權利。惟行政機關為順 利執行徵收而取得用地,以行政命令於法律所定之補償以外,加給獎勵、 補助、救濟等名目之給予,係屬給付行政之性質。倘無違於平等原則,尚 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