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318-320 頁
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應由以前行政處分為程序對象或訴訟對象之訴願機關 或行政法院審查之。如後行政處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為合法,而前行政 處分嗣後為其他有權機關撤銷變更,致使他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失所依據者 ,應提起再審之訴以尋求其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