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七)554-557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適用對象係「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行政處 分。則就法定救濟期間內曾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且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確定之情形,該行政處分既非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原則上即 無上開程序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