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6 卷 10 期 261 頁
衡諸社會一般通念,認依刑事補償法第 6 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 ,得審酌相關公務員有無任何行為違法或不當之處,或當事人是否具有相 當程度之可歸責事由,予以計算補償金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