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6 卷 4 期 111 頁
按刑事補償請求人就其所涉嫌之案件交待不清,供述之事實顯有矛盾不符 之情形,致檢察官及法院認請求人具犯罪嫌疑,卻虛幌故事以掩飾其與其 他犯罪者共同之犯行,足以使人存有請求人恐將於事後串證或湮滅證據之 合理懷疑,因此而予以羈押者,勘認係請求人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 致,則其補償金額自應依刑事補償法第 7 條規定之範圍予以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