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5 卷 7 期 297 頁
聲請人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既受羈押,復查無刑事補償法第 3 條所定 不得補償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聲請人遭羈押係因聲請人意圖招致犯罪嫌 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且聲請刑事補償之時間,並未逾同 法第 13 條所定應於無罪裁判確定日起 2 年內聲請補償之期間,得請求 國家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