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多次為內容相同之意思表示,是否皆為新的處分
,學說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分。所謂重複處分者,乃指行政機關作
成處分後,於答覆申請人時,再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重為實質
決定,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而所
謂第二次裁決,係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
更情況下,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
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故仍為新的行政處分,而得為
行政爭訟之客體。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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