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13-222 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