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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交抗字第 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85-18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49、495-1 條
民法 第 20、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36、237-3、237-9、272 條
要  旨:
相對人辦理戶籍變更時,已選定系爭地址為監理站相關汽機車公路監理文
書送達之地址,系爭選址即為相對人駕駛汽機車而與公路監理機關間,彼
此為法律行為時的住所,則監理所將原處分因向系爭選址為送達者,即屬
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