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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交抗字第 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80-1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1、72、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49、49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36、237-3、237-9、272 條
要  旨:
文書之送達對象,除當事人本人外,亦得以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之行政
程序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之人,且該合法應受送達之代理人,無須具備「同
居人、受雇人等」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