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329-332 頁
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雖未依相關規定記載車輛行駛方向之行為事實,惟因每 日使用高速公路之車輛數量龐大,致收費單位須製作大量之補繳通行費通 知單,其記載應力求簡便明確,且車主如有疑義,仍有其他諸多管道可查 詢用路詳細情形,故尚不得以此遽認補繳通行費通知單有違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