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版)第 108-113 頁
按道路交通號誌之設置係道路主管機關之權責,性質係屬一般處分,於未 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尚不能依上訴人主觀之認知否定該標誌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