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84-191 頁
對於已滿 14 歲但未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交通違規行為人,關於逕行舉 發通知單之送達,其情形與「當場舉發」者不同,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