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交上字第 2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20-1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7-8、237-9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82-1 條
要  旨:
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非僅固守於僵化之分權規則,更不應執規
則文字自我限縮職權範圍。故不論警察機關或環境保護機關,均應主動或
被動在其職權範圍內,查證疑似報廢車輛之屬性究為廢棄或有主車輛,再
分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廢棄物清理法為據,納入職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