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41-344 頁
主管機關以「違規人是否逾期繳送駕駛執照」作為條件,使「吊扣期間加 倍」及「吊銷駕照」二處罰之效力,繫於將來未必發生之事實,致處分生 效與否完全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此一重大瑕疵「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 人一望即知,而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應屬無效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