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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交上字第 1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27-1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7-8、237-9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0、7-2、8、85、9 條
要  旨: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係指在行政程序上得有效從事或接受行政程序行為
之資格,至於責任能力則係指依行為人年齡或精神狀態健全與否決定應負
擔違法行為之責任而言,二者意義及規範目的並非一致,易言之,有責任
能力者未必即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