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人民就違法之行政處分應依行政救濟途徑,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起 訴。且民事法院並非有權撤銷行政處分之機關,自不得審查該行政處分有 無撤銷之原因,亦即在該處分未經有權機關撤銷前,民事法院仍應受其拘 束而以之為民事裁判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