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590-598 頁
倘殯葬設施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經法院拍賣程序移轉予他人,原申請設置人 既已無該設施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亦無從管理使用該設施,該拍定人或 經其同意使用土地、建物之人自得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文件,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該殯 葬設施之原核准事項,該申請人不以原申請設置人為限。此外,若非申請 使用及經營殯葬服務業,則無須依同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