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73-75 頁
核准徵收機關審核時,則應逐項審查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 否適當與合理、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申請徵收之土地 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 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其財務評估及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及其他依法應 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相關審查事項不涉及高度屬人性、不可替代性、風 險的預測或危險的評估,且相關法規並無給予徵收核准機關專屬判斷之授 權,故不生判斷餘地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