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43-445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事實或法律關係變更」, 指當事人所爭議者係原為合法之行政處分,於作成之後,事實或法律狀況 產生有利於己之改變;第 2 款所指「新事實、新證據」,應係客觀上發 生足以改變舊事實之新事實,及足以認定原處分違法不當之從未斟酌之新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