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303-312 頁
空軍志願士兵受記大過一次以上懲罰時,無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 ;或覆考之品德分項經評列丙上以下者,其年終考績績等均不得評列乙等 以上,而只能考列丙上、丙等、丁等。而年終考績考列丙上以下者,除無 考績獎金外,且須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此外,軍人受 記大過之懲罰,將對軍人之考績、獎金或升遷調動產生不利影響,核屬影 響其權利之具體措施,且非顯然輕微之干預,自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以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